個人財產相關的損失,除了可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外,汽 機車、房屋、土地等有受災損失,同樣都可以減稅或退稅。
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,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,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,經核定後,可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列報為災害損失;
15萬元內的財產損失可以書面申報。公司250萬元內財損可以書面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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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,與公司行號較為密切的所得稅、營業稅、貨物稅等稅目,都可以列報災害損失,抵稅或退稅。
小規模營業人(即俗稱的小店戶)若因災害無法營業,則可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,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。
再 受災的貨物稅廠商,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而不能出售者,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規定,在出廠運送或儲存中,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,以致貨物消滅者,得檢具證明文件辦理退稅。若無法如期申報,得申請延期一個月。
參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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